汽车报废是指当汽车行驶里程或使用年限达到废止使用时准时对车辆停止使用的处理。根据汽车报废标准规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都应报废:报废里程: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专用车累计行程300000km;重、中型载重汽车(含越野车)为400000km;特大、大、中、轻微型(含越野车)客车、轿车为500000km;其他车为450000km。报废年限:轻、微型载货汽车、带拖挂的载重汽车、矿山车及各类出租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19座以下出租车、轻微型载货汽车达上述年限经检测达到与排放指标规定可延长使用年限,但不超过原规定期限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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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中含有大量可回收的金属和非金属材料,相比其他可再生原材料(废家电、废电脑、易拉罐),具有存量大、资源价值高、零部件可再制造应用等特点。报废汽车更大的利用价值在于对其高附加值零部件的加工再制造。再制造是指把被损耗的耐用品通过拆解、清洗、监测、加工、组装、再次监测、调整等一系列工序,恢复到能够继续使用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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